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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匯支付海外佣金 應提轉付證明


一家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外銷佣金,以信匯支付,支出憑證的受款人卻為李先生個人,結果,該營利事業費用遭剔除,李先生個人遭補個人綜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長許虞哲說,根據財政部規定,以信匯方式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時,如受款人為個人,應提示轉付證明,才可認列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以信匯支付國外代理商外銷佣金共400萬餘元,支出憑證的受款人卻為李先生個人。經函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轉付證明後,甲公司卻無法提示。


國稅局進一步深入瞭解後,發現李先生原來是甲公司股東,而且是甲公司負責人的孩子,該筆佣金費用是供李先生作為留學學費及生活費使用,與稅法規定不合。最後,在營所稅方面,國稅局予以調減該佣金支出40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近百萬元。


此外,由於上述支出顯然是甲公司藉費用支出名義,給付該股東的酬勞,應屬於李先生的個人所得,經查後確定李先生未依規定列報收受年度的個人所得繳稅,經國稅局核定補稅後,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指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且「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


納稅人如果已辦理結匯,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也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又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信匯方式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如受款人為個人,應提示轉付證明始可認列費用。


2007/02/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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