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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1月29日(日報)取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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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1)查核簽證電子列冊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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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查核簽證電子列冊申報須知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5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委任名冊,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2日止(95年12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受理申報,已採用自動化作業處理帳務之簽證會計師,請依下列規定以網路或媒體列冊申報:
一、 以媒體磁片列冊申報者,請依規定檔案格式,轉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客戶名冊」於磁片,併附申請書1式2聯,向會 計師事務所所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報。如事務所未設籍該局轄區者,可就近向委任單位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惟委任單位非屬該局轄區者,請按各委任 單位所轄國稅局分別轉錄媒體磁片,並將外標籤填妥後黏貼於磁片,連同申請書逕送(寄)委任單位所轄分局、稽徵所。
二、採網路列冊申報者,因申報系統有版本控制,請重新下載並安裝申報軟體(軟體中提供詳細使用說明),並可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透過網路由申報單位自行列印收件回執聯。
該 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會計師請注意,所得稅法已修正刪除延期申報之規定,並自95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報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或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應辦理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當期決算申報……,仍得申請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函釋,會計師查核簽證委任客戶名冊申報已無申請延期申報之依據,該類結(決)算 申報案件,請確實依法如期辦理申報,以維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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