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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電子報


最低稅負制下 股票交易所得成本列報原則


 


為方便明年5月起,民眾需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明訂各種股票交易所得的成本列報原則。其中,員工因分紅配股取得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如果取得人為高所得族群時,可能會被課徵二次最低稅負,財政部因此在訂定員工分紅配股的取得成本時,採取兩種不同的成本認列原則。財政部規定,員工分紅配股取得的股票,基本所得未超過600萬元者,其成本是以面額10元為成本。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以上者,則改以面額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差額,列入最低稅負課徵稅基,繳納最低稅負。


 


由於財政部規定,最低稅負施行後,員工分紅配股在取得時應即列入最低稅負,出售時,如屬未上市公司股票的配股者,還要再將出售員工分紅配股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稅基,再報一次最低稅負。但若屬出售上市公司的員工分紅配股股票交易所得,則可免再辦理申報。


 


為避免未上市公司的員工分紅配股,因此發生重複課徵的問題,財政部規定,在取得時,按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與面額間的差額,列報最低稅負者,日後轉售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即可按當時申報最低稅負時的時價為其出售成本。


 


財政部目前已經訂定的其他成本計算原則另包括:

一、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取得價格為準。

二、因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其成本為零。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為準。但因配偶互相贈與而取得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的成本為準。

四、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約定的轉換價格為準; 無約定者,以轉換日的公司資產淨值為準。

五、因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取得者,如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信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其屬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者,以取得日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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