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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填報


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來常接到公司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如所得人已經死亡,則給付之所得要如何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年度中死亡之所得人所生之孳息課稅規定如





﹙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


受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


得稅法第 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


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


稅,免予課徵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


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


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


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 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


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


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課


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假設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8月31日死亡,A銀行


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定期給付甲君利息所得,則A銀


行在100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 時,應將99年1月1日至99


年6月30日的利息所得開立憑單;另99年7月1日至99年8月


31日的利息屬於甲君遺留的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


徵遺 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至於99年9月1日至99


年12月31日的利息所得,A銀行仍應於99年12月31日給付


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繼承人如果尚未 辦理遺產分割或


交付遺贈前,因為該所得的實際繼承人不明,可先不用填


發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


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 單,併入該利息過戶或


領取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被繼承人所得時,應注意是


否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如發現所得人


填報錯誤時,也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發布單位:南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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