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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代辦商標、專利申請之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標代理人從事「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專利代理人「代辦國內外專利權之申請」業務,視同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不得辦理商業登記,毋須報繳營業稅及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君93年度從事代辦國內商標之申請業務,經該局核定執行業務所得113萬餘元,併課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惟其主張該收入為其設立之獨資商號的營業收入,且已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註銷該筆執行業務所得,惟與上揭規定不符,而予以否准註銷。 該局說明,依經濟部函釋規定,專利代理人所執行之代辦國內外專利權之申請業務,可視同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自不得組織公司行號經營。在商標代理人方面,商標法固未就商標代理人之資格設有限制,惟以其行為對商標行政管理及人民權益之影響甚大,實務上均限制其以自然人為限。代辦商標申報業務與代辦專利申請業務類似,自與專利代理人採同樣規範。 該局呼籲,商標代理人及專利代理人從事代辦國內外商標、專利之申請業務收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 23113899分機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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