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 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職工福利總額不得超過 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超過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 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扣繳 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雖依規定限度內列支職工福利,超出部分報其他費用,惟其旅遊名冊之參加人員僅 為特定人員,並非全體員工,依上開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除將補助之金額合併員工薪資所得外,另通知扣繳義務人補辦理扣繳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支付員工旅遊費用時,應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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