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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須在稽徵


機關進行調查基準日之前補報補繳,始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


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


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


基準日。補報補繳案件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


報免罰規定,應以調查基準日為分界點。




該局 查獲甲 君連續數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就其中某一年度漏


報所得先行發單補徵並裁處罰鍰,甲君為避免其他年度漏報之


所得亦遭處罰,隨即辦理其他年度 所得稅補報補繳,惟補報


時點係在該局調閱相關資料之後,不符合補報免罰規定仍處以


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


免罰規定,申 經復查,該局以其在調查基準日之後始辦理補


報,無免罰之適用,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


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


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即有過失。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


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儘早自動補報補繳,不可心


存僥倖,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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