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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於取得年度以「其他收入」科目列帳申 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因故遭取消受領資格,依規定繳回所領取之經費,如屬同一年度,應列報為其他收入之減項;如屬不 同年度,則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僅在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始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換言之,如非購置折舊性 資產或未實際購建折舊性資產者,則無分年認列收入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初自新聞局取得預定購置折舊性數位化設備器材之補助金 160萬元,惟因故未履行與新聞局簽訂之「95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合約」約定,經新聞局取消補助金之受領資格,不符合前揭專案計畫補助獎勵,無從適 用分年平均認列收入之規定,甲公司96年度未繳回補助金亦未申報所領取之補助金,經該局全數核定為漏報收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接受政 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注意依規定申報收入,切勿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遭處罰,讓政府補助獎勵之美意,意外變成負擔。




(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電話 23113711分機1811)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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