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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如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 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 益。




該局說明,所稱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實際完工日期無法查考時, 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 之: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 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案,於未完工程成本分析表中,計有4項工程開工日期分別始自929394年間,工期已逾1年,未依完工比例法申報損益。該公司主張工程合約約定,該4 項工程工期均未逾1年,得採全部完工法,惟依實際完工之日期計算,工期均已逾1年,乃改按完工比例法計算本期應增列之工程收入16仟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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