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8月27日(週報) 本局新聞 | |
主 題 | 借項通知單不得做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INVOICE),不得以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作為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 該局指出,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0餘萬元,經查係該公司因外銷布種有瑕疵或與樣品不符,而給予客戶之折讓,惟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僅以國外客戶開立之借項通知單作為原始憑證,與上揭相關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核定補稅。 該局說明,借項通知單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營利事業如有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借項通知單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應確實依規定取具原始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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