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應扣繳所得稅款

《賦稅》2009/8/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例如企業間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給付之利息,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繳,惟企業間資金調度所給付之利息,給付對象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10%扣繳稅款。



該 局查獲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並依約支付利息,甲公司95年間給付乙公司利息300萬元,因乙公司誤認此利息屬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銷售勞務範圍,故開立統 一發票給甲公司作為記帳憑證,甲公司將該不得扣抵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外,亦因給付上開利息未按給付額 扣取10%應扣繳稅款30萬元,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稅法規定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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