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金融機構按月給付存款人定期存款利息,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後,存款人因故中途解約,金融機構依定期存款合約向存款人取回前開已按月給付之部分利息,應如何自存款人利息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因存款人提前解約所需繳還之利息所得,核屬利息所得之減少,應自其繳還年度之利息所得中扣除,如扣除不足,方由該金融機構出具利息抵扣證明,交由存款人據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其領取年度利息所得。
該局說明,利息抵扣證明應詳註所得人姓名、統一編(證)號、存款帳號明細、追減利息所得之原領取年度、原領取利息所得金額及追減金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 分機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