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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8月27日(週報) 本局新聞 | |
主 題 | 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一戶以12萬元為限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列舉扣除額者,可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人載明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應於申報書詳填出租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房屋稅籍編號及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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