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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併取得視同分配之股利收入,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賦稅》2008/8/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公司與
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
消滅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
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
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該 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
入,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
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未分配盈餘轉
增資)部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
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至營業人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
合併,消滅之子公司 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
之投資效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
股利分配資料並開立股利憑單,惟其性質與因未分配盈餘轉增
資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故營業人因前開合
併而取得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子公司出資額部分視同
股利收入,得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
所收取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可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
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
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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