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因合併取得視同分配之股利收入,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賦稅》2008/8/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公司與


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


消滅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


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


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該 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股利收


入,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


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未分配盈餘轉


增資)部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


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至營業人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


合併,消滅之子公司 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


之投資效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


股利分配資料並開立股利憑單,惟其性質與因未分配盈餘轉增


資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故營業人因前開合


併而取得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子公司出資額部分視同


股利收入,得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說明,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


所收取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可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


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


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