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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亦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 說明,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有關暫繳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 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政府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同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之 營利事業,稅法已修正免辦理暫繳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仍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 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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