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賦稅》2007/8/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


應於9691日 起(人工申報自9693日 起)至96101


日 (96930日 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6101日 )止,辦理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


業,暫 繳申報期限則比照推算之。




該局說明,除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免辦


理暫繳申報外,依法均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


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凡本年度1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1日 起


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


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


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


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得免辦理暫繳申


報。








例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上半年變更負責 人,因原負責人已


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其營利事業主體


即已轉讓,依法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亦得適用免辦理


暫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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