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8月27日(週報) 本局新聞 | |
主 題 | 承租單位他遷不明,應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出租人(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給付的租金,已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房東)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種補報的扣繳憑單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呼籲,出租人(房東)如發生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情事者,可依上揭規定代替承租人填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和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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