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國95年08月30日(日報)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行政救濟終結之決定或判決,應退(補)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行政救濟終結之決定或判決,應退(補)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稽徵機關於行政救濟確定後,除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繳納外,並應就本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利息之計算,係以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該局指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服該局核定應補稅額2百餘萬元,循序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訴並告確定在案,該局遂依規定核算行政救濟加計利息80餘萬元,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申請復查,並非毋庸繳納原核定應納稅額,僅係得暫緩繳納,倘納稅義務人為免於復查決定核定應補繳稅額後仍須加計利息,亦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俟復查決定如有應退稅額時,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日加計利息退還。基於公允原則,凡經行政救濟終結,其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乃在補足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稅所產生之損失,並不因行政救濟法定期間之長短而有影響,又稅捐稽徵法規定2個月復查決定期間,並非逾2個月可不計利息,況如未能於2個月期限內作成復查決定時,可逕行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避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增加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
(聯絡人:法務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http://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版權所有,歡迎全篇轉寄
但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節錄。
臺北市中華路一段二號 電話:02-2311-3711 傳真:02-2389-1052
歡迎參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