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試算暫繳申報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已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於98930日前辦理申報的公司組織,得適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 以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 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申報時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委任書」及「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未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未使用藍色申報書,不得採試算暫繳申報,計算繳納暫繳稅額。


該局呼籲,符合上揭適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方式辦理暫繳申報的公司組織,應注意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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