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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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被查獲漏報收入後,始補報員工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費用之認定仍需有實際之工作紀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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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者,應於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取得符合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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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拆除地上物,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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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修正日期  
所得稅 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111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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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修正日期  
所得稅 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114 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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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營業稅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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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法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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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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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日 起非居住者轉讓緩課股票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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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有售票收價者按5%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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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張貼時間:2010/2/22 下午 05:47:14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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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對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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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5年內,依規定一次或分次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71日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 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次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15%提撥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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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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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其應納稅款及扣繳稅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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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證明代收轉付事實,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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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收入應使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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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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