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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其應納稅款及扣繳稅款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
業,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
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該 局說明,98年5月27日 修訂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及98年
11月18日 修訂公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增訂第65條之1規
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 理結算申報時,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稅法規
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獨 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
當期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可按出資比例,在辦理同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從應納稅額中減除。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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