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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
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
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依法開 立統一發
票。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惟所收取之違約金是否
需開立發票,常造成營業人混淆,簡單區分就是銷方因
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因銷方
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營業 銷售範圍免開立統一
發票。
該局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承租人因故未能如期支付
租金,營業人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
如營業人銷 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
息,亦屬上開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亦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
統一發票;再如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損
壞房屋 內設施,營業人亦應於收到賠償款時,開立統一
發票;但如買方營業人因銷方延遲交貨,而取得之賠償款
收入,因非屬營業稅法上規定之銷售範圍,則免開立統一
發 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
違約金情形,請自行檢視有無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
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受 處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80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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