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應作為該項資 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應作為該項資 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如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 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 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屬出租人之其他所得,承租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事業、執行業務者時,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清算期間因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達限制負責人出境規定標準,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進口貿易的營利事業,應按實際購買價格列報進貨成本,若以非實際支付的費用虛增成本,將遭剔除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出租予所投資之營利事業使用,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所得稅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 個別調查核定之。但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列入抽查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完成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後,應於98年6月30日前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 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加蓋營利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各項文件得經掃描為電子檔案,存放於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指出,符合上述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附件資料者,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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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否則如經查獲,除應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