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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之期限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上述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該局舉例,A公司於98423日 經股東會決議辦理解散,於98428日 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嗣於98512日 經國稅局核准註銷營業登 記,A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截止期限為98612日 ,即以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准公文之發文日﹝98428日 ﹞之次日起算,45日內應辦理決算 申報。又假設A公司之清算結束之日為9893日 ,其辦理清算申報之截止期限為98102日 ,即自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應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決、清算申報,辦理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請營利事業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2009/06/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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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