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贈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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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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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與第5條規定適用之差別

您知道嗎?贈與他人財產涉及贈與稅時,贈與的方式不同,稅賦的負擔也會大有影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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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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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擬採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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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1月10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民眾可就近至稅捐稽徵處及地政事務所索取遺贈稅書表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民眾可就近至稅捐稽徵處及地政事務所索取遺贈稅書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跨機關整合服務,免除民眾領用書表、申辦證明文件之奔波,該局主動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免費提供遺產稅、贈與稅空白申報書及應檢附資料說明書等,方便民眾就近取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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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19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死亡前2年農地贈與配偶,如未續作農用仍應課徵遺產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配偶之案件,贈與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者,如其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而受贈之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得免將該等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如受贈之配偶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究竟應該補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該局說明,因配偶間之贈與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雖然受贈之配偶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贈與之農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如當事人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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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繼承人必須履行與請求權價額相當之財產予生存配偶,未依規定履行者,應追繳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於92年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即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審理後核准扣除,繼承人等亦於93年繳清應納遺產稅款,並辦妥協議分割繼承遺產。嗣該局於本年度請繼承人提示其以動產交付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生存配偶之情形時,繼承人等始將遺產中之3筆股票及5筆土地改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登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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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之股利,如何申報綜所及遺產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股票於死亡年度配發之股利,究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抑或是繼承人之所得?應該如何申報納稅?為納稅義務人常有的疑問。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之股票於死亡年度所配發之股利,是否屬於被繼承人遺產,視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基準日或除息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前或之後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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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21日(日報)
主  題 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應包括各類存款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均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銀行存款是最常見之動產項目,卻也是納稅義務人經常疏忽漏未申報之財產。
該 局說明,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納稅義務人漏報4筆定期存款及尚未屆入息日之應計利息共計4,500萬元,除補徵應納遺產稅額2,250萬元外,並按 漏稅額處1倍罰鍰。納稅義務人雖聲稱於申報遺產稅後,會同該局開啟被繼承人保管箱時始發現該4筆定存單,以致於申報遺產稅時未知悉被繼承人遺有該4筆定期 存款而漏未申報,雖然納稅義務人立即補報該筆定期存款,惟已逾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且保管箱開啟前,該局已查獲漏報該等存款,因已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條規定,依法仍應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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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07日(日報)
主  題 被繼承人至死亡日止尚未繳納之稅捐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財產,於其死亡後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前,依法應納之地價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是以,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稅捐,應以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者為限,至於死亡後發生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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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8月27日(週報)
本局新聞
主  題 民法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以法定關係消滅時仍存在為限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惟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金額時,不列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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