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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19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死亡前2年農地贈與配偶,如未續作農用仍應課徵遺產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配偶之案件,贈與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者,如其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而受贈之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得免將該等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如受贈之配偶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究竟應該補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該局說明,因配偶間之贈與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雖然受贈之配偶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贈與之農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如當事人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呼籲,依法申請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會遭到國稅局補徵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899分機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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