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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19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從事網路交易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到電話詢問,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貨物之已辦營業登記網路賣家,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獨資、合夥事業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即每月查定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所得額者,以合併計算所得稅方式將核定獨資、合夥事業之盈餘總額直接歸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核定其應補或應退之所得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皆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平時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帳記載。
該局提醒經營網路交易之賣家,若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皆應依法設帳記載,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期補報,其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網路賣家應注意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與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余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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