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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0月19日(日報)本局新聞 | |
主 題 | 93年度綜所稅退稅憑單改開國庫支票,尚有部分未兌領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未兌領案件,該局已主動改開國庫支票郵寄納稅義務人,截至目前為止,尚有3千7百餘件未兌領。 該局說明,臺北市轄區內93年度綜合所得稅憑單退稅案件約8萬餘件,金額約15億1千3百餘萬元,屆最後兌領有效期限(95年3月31日)未兌領案件有7千8百餘件,金額4千2百餘萬元。該局於95年6月16日已主動改開國庫支票郵寄納稅義務人,依該局統計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尚有3千7百餘件,金額1千7百餘萬元尚未兌領。 該局指出,國庫支票與退稅憑單有效日期之記載方式不同,國庫支票記載填發日期,在背面注意事項第1項填載「本支票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作廢」字樣;而退稅憑單則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針對未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或退稅款無法撥入帳戶時所採取之退稅方式,共分3批次,每一批次均在退稅憑單正面註明「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O年O月O日止」字樣,於該局寄出後生效,至退稅憑單所載之日期止為有效期間。 該局呼籲持有國庫支票尚未兌領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 (聯絡人:徵收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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