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贈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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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無法單獨贈與他人,應就實際債權金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標的如為設有抵押權之債權,應就實際債權金額申報課徵贈與稅,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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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經由第3人移轉財產涉有贈與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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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1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1人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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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者,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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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款規定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其適用前提,必須其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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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被納入遺產總額之「贈與」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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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籲請尚未辦繼承登記民眾儘速辦理,以免逾期依法公開標售
發布單位: 地政處第一科 發布日期: 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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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家產變國產 繼承登記快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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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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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賦稅》2009/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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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償債務須取具確實證明始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賦稅》2008/1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清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可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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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應課徵遺產稅

《賦稅》2008/12/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者,應以其應領金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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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未作農業使用」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賦稅》2008/12/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 者,其土地價值免徵遺產稅;但如果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 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日後再發生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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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採股東制招募會員之高爾夫球公司股票,應按市場價格申報課稅

《賦稅》2008/1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高爾夫球場業之公司採股東制召募會員,股東贈與移轉股票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核算贈與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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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節稅規定

《賦稅》2008/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結婚時所贈與之財物,其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善加運用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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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亡前匯款轉入子銀行存款帳戶涉贈與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張貼日期:2008/1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故如父子雙方之間存款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須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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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增資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所稱自行轉回之日期,應以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後,經主管機關函復准予核備之發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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