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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應課徵遺產稅

《賦稅》2008/12/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者,應以其應領金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 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課徵遺產稅。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 件,發現甲君係某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該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甲君生前簽署承諾協議書,以其應分得之價金換取房屋6間,該建 築物於甲君生前1個月內建築完成,甲君於死亡日時有處分祀產應分得之價金即房屋6間,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未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 申報,經以應領祀產處分價金課徵遺產稅,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依法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雖然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遺產免 稅,故不必申報遺產稅;惟祭祀公業於被繼承人生前因處分祀產等,致被繼承人於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則屬於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仍應併 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千萬別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並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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