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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應於購買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上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傳輸
《賦稅》2008/12/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替代者,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該 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其當期未使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三 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作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未經核准者,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或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 機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替代,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該局於辦理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時,發現 營業人於同一發票字軌,先以電子發票方式開立,但未依規定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傳輸,復以手工方式開立該筆統一發票交付其他買受人,致同一發票字軌產生2筆 銷售額,且短漏報其中1筆營業稅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除追繳營業稅本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檢視有無前揭情事,如有因疏忽而發生重複使用發票字軌號碼且漏報銷售額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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