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37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類別︰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1012日(96基秘字266號函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負責人: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釋例4 股東權益變動表之格式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四、 其他獎酬措施

(一)39號公報實施後,有關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孳息轉讓員工作為獎酬方式之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確認與另一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之申請書(A3)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國96年11月25日(週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列報折舊相關規定
(2) 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3) 公司分割其計算被分割公司轉讓資產損益之規定
(4) 薪資按月分次給付,須按月付之總額辦理扣繳稅款
(5) 長期在大陸或年度中遷居國外者,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6) 金融機構減免自然人債務人之債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7) 申報營所費用損失超限除補稅外仍須加計利息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本局新聞
主  題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列報折舊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含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收益或損失。
該 局指出,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 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 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 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工商時報2007.10.31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好消息!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金及怠報金已明定上限金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財政部已修正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明定滯報金及怠報金之上限,並經 總統於今(96)年7月11日公佈施行。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股票股利重複課稅 可扣除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員工分紅費用化 公司章程應修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