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1012日(96基秘字266號函


主旨: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會計處理疑義


說明:


一、    企業依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辦法(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將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以獎酬員工者,無論是否以低於買回成本轉讓,其勞務成本之計算,應於給與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並列為勞務成本費用。若企業規定員工需服務滿一定年限方屬既得,則應將其勞務成本依該年限攤銷。庫藏股票之取得與處分,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0段規定辦理。


二、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段之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企業轉讓庫藏股票與員工之給與日係認股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企業轉讓庫藏股票與員工之轉讓價格及股數均已確定),若認股基準日須經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


三、    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四、    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規定辦理。


   


(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1012日(96基秘字267號函


 


主旨: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之會計處理疑義


說明:


一、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企業之交易對象為員工時,應以給與日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衡量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因此企業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則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


二、    企業於估計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時,應考量員工認購後企業對其轉讓之限制,企業應使用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該受限股票選擇權之公平價值。


三、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8段規定,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予員工認購之給與日係除權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若除權基準日須經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


四、    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五、    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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