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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後,仍應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情事,雖變更負責人,仍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 象。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
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係以違章行為發
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因為獨 資組織營利事業
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
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又獨資商
號如有違反稅法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 時,亦應以該獨資
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及納稅義務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
定,切勿心存僥倖,縱使獨資商號事後已變更負責人,
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之前,稽徵機關將以原發生違章
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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