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項目及與上年度不同之處

《賦稅》2008/5/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到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醫師、


律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其若未設帳記載,可扣除多少必要費


用等問題,該局依據財政部頒訂96年度執行業務者必要費用


標準加以彙整說明。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所得,是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如未記帳,則可直接減除以下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96年度增訂兩類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職能治療師為收


入之20%,營養師為收入之20%。




二、申報期間經常詢問項目:




(一)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收入,


其必要費用為減除18萬元後之金額之30%,屬自行出版者,則


為75%。




(二) 律師為收入之30%、地政士為收入之30%、藥師為收入


之20%〈全民健保收入92%〉、一般佣金為收入之20%、保險佣


金為收入之26%、表演人為收入 之45%、程式設計師為收入之


20%、書畫家為收入之30%、仲裁人為收入之15%、工匠為工資


收入之20%〈包工包料62%〉。




(三)中醫、西醫必要費用標準:




1.健保收入〈含自負額收入〉為健保局核定點數乘以78%、健


保掛號費為收入之78%。




2.非屬健保收入:醫療收入〈含藥費〉,中醫為收入之45%,


西醫小兒科、內科、耳鼻喉科、牙科、眼科、皮膚科、家庭


醫學科均為收入之40%,婦產科、外科、骨科為收入之45%,


精神病科為收入之46%、其他科別為收入之43%。




該局強調,執行業務者並非營業人或營利事業,所以其執業


之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執行業務


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於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該局呼籲各執行業務者應留意


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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