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96年度取得債券利息該如何申報? 


 


 


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期間已經開始,針對所得稅法的修正,常有會計人員詢問


營利事業到底該怎麼申報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 券〈簡稱


債券〉的利息收入?申報書第9頁新增加的「公債、公司債


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扣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三」又該如


何填寫?該局特別對此提出一個簡單 的釋例,以幫助營利


事業正確申報營所稅。




【例】甲公司於96年5月1日買入一張面額100,000元之債券


(票面利率6%,發行期間88年11月1日~98年11月1日,每年


11月1日付 息),買進價格(未含利息)為107,124元,有效利


率為3%,作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於96年11月16日出售


(假設當日交割,96年11月1日折 現值為105,740元),則96


年度營所稅申報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解】一、甲公司於96年度申報之利息收入,因法令變更,


必須區分為2段(7月12日以前及7月13日以後),計算如下:




(一)96年7月12日以前之利息收入,依照修法前之規定,


係以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亦即:




利息收入=票面金額×票面利率×持有期間




5月1日~7月12日(73天)之利息收入:




100,000元×6%×73/365=1,200元




(二) 96年7月13日以後之利息收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及施


行細則之規定,債券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原則上以


成交時有效利率及面值為計算基礎,其中面值係指按有效利


率逐期折算之現值。本例屬固定利率債券,故利息收入=面


值×有效利率×持有期間




(1)7月13日~10月31日(111天)之利息收入:




107,124元×3%×111/365=977元




(2)11月1日~11月15日(15天)之利息收入:




105,740元×3%×15/366=130元




(註:97年為閏年)




(3)96年度應申報之利息收入:1,200+977+130=2,307元




二、申報書調節表填寫說明




申報書第9頁新增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扣


繳稅額與申報金額調節表三」,其實可以看成2個調節表,


一個為7月12日以前,一個為7月 13日以後。7月13日以後之


調節表僅紀錄當期之利息收入,較為簡單;至於7月12日以


前之調節表,仍秉持一般調節表之概念,由扣繳憑單之現金


制調回帳載 之權責制,故須減除期初應收金額(即95年12月


31日以前之金額),加回期末應收金額(即96年7月12日以前


之金額);由於扣繳憑單之金額,有一部分 會於7月13日以


後之調節表中表達,故應將該部份予以減除;此外,營利事


業於持有期間前之利息(即前手息),非屬該營利事業所有,


亦應一併予以減除。詳細 填寫範例請參考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96年度如有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


債券所產生之利息收入,請務必注意修法前後的計算方式已


經改變,不要申報錯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