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退職所得依服務年資報繳所得稅

《賦稅》2008/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


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 等所得(不


包括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孳息),


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96年依物價指數


調整後,一次領取者,領取 總額在16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


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6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


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


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2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部


分,全數為所得額。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69萬7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 局舉例說明,某君96年度一次領取退休金總額新臺幣8百


萬元,退職服務年資30年,則161,000元×30=4,830,000元計


算後,該483萬元 部分免稅,餘317萬元(8,000,000元-


4,830,000元)未達32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322,000元


×30=9,660,000 元),以其半數即158萬5千元(3,170,000元÷


2)為退職所得,應併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退職所得於境內居住者,按給


付額減除前述定額免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按6%扣繳,並


填發扣繳憑單交所得人收執,所得人於取得是項所得之扣繳


憑單,應併入96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97年6月2日


止,納稅義務人於96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應注意是否已超


過定額免稅標準,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