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而未依限申報,會有何影響?

《賦稅》2008/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


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而逾期辦理申報者,


應一律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


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所規定之各項獎


勵,例如交際費享有較普通申報案件較高之列支標準、公司


組織得依同法第39條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往年度


之虧損等。惟若已委託簽證 案件,但未依照稅法規定期限辦


理申報,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適用前述獎勵外,


尚涉及滯、怠報金之加徵。




該局指出,逾期申報案件如係於稽徵 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


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


10﹪滯報金, 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


得少於1千500元;其屬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


徵機關送達核定通知書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 者,仍


應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


報金,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4千5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


意相關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 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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