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賦稅》2008/5/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清楚那些


項目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而申報錯誤,簡略說明如下:


一、個人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


計算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


臺幣600萬﹚×20%。




二、96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下列項目: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二)保險給付: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受益


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


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


計入。超過新臺幣 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


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


易所得。




(四)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五)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


差額部分。




該局說明,當個人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即


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


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711轉1550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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