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及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8/5/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值所得稅申報期間,接獲民眾


來電詢問有關財產交易所得及重購自用住宅如何抵稅之相關


計算規定,特說明如下:




一、財產交易所得:可採下列兩種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


報:




(一) 核實認定: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


轉費用。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


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 劃分


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


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


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二)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


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96年度部頒財產交易


所得標準,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調增為29%計 算,臺北縣因


96年10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故以96年9月30日財產交易時


點為基準,96年10月1日後出售房屋,準用直轄市房屋評定現


值的16% (市)及8﹪(鄉鎮)計算,96年9月30日前則按其


他縣(市)部分:縣轄市10%;鄉鎮按8﹪計算。




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


所屬年度為準。




二、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係指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指所


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須檢


附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籍資料,且於出售前一年內 無出租或


供營業用之房屋)有繳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者,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


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 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


度,由納稅義務人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書


(即貼印花之公契或經法院公證之契約)申報抵減應納稅


額,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如 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者不在此


限。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限額,以「含出售自用住


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與「不含前開出售自


用住宅房屋 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之差額為限。另申請


扣抵或退還之年度,如為先售後購者,為重購房屋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年度,如為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 轉


登記年度。




該局籲請2年內有出售、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之民眾注意相關規


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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