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儲存其國外產製之貨物並銷往境外之規定
《賦稅》2008/11/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儲存其國外產製之貨物,如該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以分散交付為目的之拆分處理,將該等貨物售予我國境外其他地區,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儲存其國外產製之貨物,如該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以分散交付為目的之拆分處理,將該等貨物售予我國境外其他地區,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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