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7318
經商字第09702405090

主  旨:預告修正「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


三、「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司商工行政服務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  電話:(02)23968120


()  傳真:(02)23922944


()  電子郵件:jrlee@moea.gov.tw


部  長 陳瑞隆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 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準此,經濟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五三四九○號令訂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股份有限公 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便利民眾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經參酌外國立法例並檢討現行資本額之額度後,將上開資本額酌予調降,即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訂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二十五萬元;訂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五十萬元。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訂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訂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為便利民眾創業,促進經濟發展,經參酌外國立法例並檢討現行資本額之額度後,將現行有關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之規定,酌予調降為有限公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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