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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08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獸醫經營寵物美容及旅社等業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獸醫院除由獸醫師主持一般愛護動物者所豢養的寵物門診外,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附屬業務,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獸醫院提供寵物美容、整毛、修趾及寄宿的服務,此部分勞務收入與獸醫診療寵物的執行業務收入性質不同,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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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承包土木工程、水電裝修、防漏抓漏等業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擁有工程技術,以個人或雇用零工方式為客戶提供勞務,從事承包土木工程、水電裝修、防漏抓漏等業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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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大廈停車位對外出租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收費,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大廈管理委員將停車位對外出租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出租事實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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