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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應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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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執行業務者暨其他所得者聯合執業(合夥經營)之查核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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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26 訂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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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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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02月13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之期限,延至3/20日前辦理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之期限,延至3/20日前辦理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簡政便民並配合實際需要,財政部於96年2月5日公布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1條」作業規定,聯合執業事務所辦理扣繳憑單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作業期限,由每年2月20日延至3月20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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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96年度3~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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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代辦商標、專利申請之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標代理人從事「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專利代理人「代辦國內外專利權之申請」業務,視同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不得辦理商業登記,毋須報繳營業稅及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君93年度從事代辦國內商標之申請業務,經該局核定執行業務所得113萬餘元,併課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惟其主張該收入為其設立之獨資商號的營業收入,且已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註銷該筆執行業務所得,惟與上揭規定不符,而予以否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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