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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收並無下滑或下滑未有致無可接受程度,不應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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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從事收受偽造、變造發票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等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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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明確定義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財政部於9893日 發布之「所得稅法第八條 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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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決(確)定應補繳稅款案件加計利息方式及依法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對納稅人權益影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 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除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繳納外,並應就本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利息之計算,係以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 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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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限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依規定選任清算人,辦理清、決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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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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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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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丟掉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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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得逕行辦理稅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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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禁止加害人查閱其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稅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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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遭禁止財產處分,並不等同於已提供擔保

《賦稅》2009/3/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 登記,該項禁止處分與提供財產作為欠稅之相當擔保並不相同,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經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 納稅捐者,則仍得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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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強制執行案件經法院以拍賣方式將貨物抵償債務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需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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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律師代辦案件,請記得向國稅局核備

《賦稅》2008/1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律師事務所受聘僱律師之執行業務所得歸戶錯誤,各律師事務所務必於982月底前填報「97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以免造成所得歸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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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7128
內授中社字第0970716226

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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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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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產製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應先課菸酒稅再課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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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之限制出境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規定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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