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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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8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行記載事項勿遺漏,以免受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按時序開立且發票上應依規定據實記載交易內容外,並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再交付買受人,不要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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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17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稅媒體申報檔案審核異常退查原因補正宣導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營業稅媒體申報案件徵納雙方之退查補正作業,並避免後續交查作業產生異常,該局特別就營業人申報常見退查原因整理如下,請營業人於建立媒體檔案時多加注意:
一、使用三聯式收銀機發票,不論開立予營業人或個人,登錄建檔時,格式代號均輸入“35”,當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格式代號均輸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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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02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委託代銷之營業稅相關事宜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在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按委託代銷開立統一發票;代銷商銷售代銷貨物時,亦應按約定銷售價格及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違反規定,將因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每件銷售單價1千元,共50件的商品交乙公司代銷,雙方簽訂委託代銷合約,每2個月按實際銷售價格的10%結算代銷佣金。甲公司於交付代銷商品時,應開立總金額5萬元(1000元×50件)的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乙公司販售代銷商品時,應按約定銷售價格及實際銷售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同時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乙公司在2個月內售出30件,結算代銷佣金為3千元,乙公司應開立佣金3千元之統一發票,併同結帳單交付甲公司,結帳單上要記載已販售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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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6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非交易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將補稅及處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者,應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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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民眾消費購物依「定價」索取統一發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購物或消費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時,商家如要求加收5%營業稅者,對此意圖逃漏稅之不肖商家,請民眾踴躍向該商家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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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人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得按日彙開發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營業人反應,逐筆開立之停車費發票,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者如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可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註明台號「彙開」字樣等,並於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各台號收費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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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04日(日報)
主  題 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請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貨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於發票收執聯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如係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亦請注意收銀機之色帶定期更換。
該局說明,民眾持中獎之統一發票向郵局等金融機構兌獎,常發現營業人開立之發票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列印之營業人名稱模糊不清、無法辨識情事,致遭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ㄧ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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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小吃店與飲食業因營業性質特殊,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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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06日(日報)
主  題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應於當期中扣減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未依規定扣減致虛報進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每期報繳營業稅時,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之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前揭法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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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07日(日報)
主  題 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商圈392家次漏開發票,9家將被停業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自95年8月11日至95年8月30日派員進駐萬華區「西門商圈」、中正區「台北車站站前一帶商圈」、大安區「SOGO商圈」及士林區「天母商圈」,查核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20天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商家達392家次,另查獲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者30家;此外,有9家商家因於1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該局將依法處以停止營業10天之處分。
該局指出,這一波巡徵行動是選定暑假期間人潮較多之特定商圈,採短期而密集巡徵方式,在20天內動員該局所屬大安分局、萬華稽徵所、中正稽徵所及士林稽徵所約480人次,組成綿密稽查網,於4大商圈同步展開,每日下午1時至晚上9時,稽查人員進駐巡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稽查人員也會視情況搭配以消費稽查之付費購物方式,以確認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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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07日(日報)
主  題 祭祀公業權益移轉時,應開立發票並課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視同權利之移轉,屬權利交易性質,營業人將該權益移轉他人而取得代價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某甲祭祀公業於92年間取得土地容積權益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之營業人,該祭祀公業應開立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開發票之銷售額1,958萬餘元(含稅),應補徵營業稅額93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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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8月27日(週報)
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人或申報代理人可採用媒體或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除人工申報方式外,營業人或申報代理人尚可採用媒體或網路方式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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