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國95年03月03日(日報) 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 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其他重要訊息
本局新聞
主  題 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處罰規定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至95年2月3日截止,扣繳義務人並應於95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但因疏忽未依法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款處20%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務人電子報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