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迭有網路交易平台出租業者詢問,提供網路刷卡機制與網路商店,供線上消費者刷卡後,再將請領之刷卡金額轉付與網路商店,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如下: 前揭交易型態,因線上消費者既係直接向網路商店購買貨物或勞務,並由網路商店直接將貨物或勞務交付網路消費者,並不透過網路交易平台出租者,準此,出租交易平台之營業人僅出租網路交易平台,代為服務電子商務金流,故可就其向網路商店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保存相關帳簿、憑證及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另提醒網路交易平台出租業者,為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提供線上消費者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4碼資料,供網路商店記載於開立統一發票之備註欄。 (聯絡人:大安分局黃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