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惟不影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之權益
《賦稅》2009/2/20
財政部表示,96年7月11日 公布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
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 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
證書,並充任記帳士。鑑於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
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考試院爰
聲請釋 憲。
司法院今日(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記帳士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
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 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
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故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自98年2月20日起將不得再
依記帳士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指出,上開司法院解釋公布後,原為記帳及報稅代
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
訓練,其權益不受影響,該部將儘速就後續細節研擬因應措
施,俟確定後立即對外說明。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