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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惟不影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之權

《賦稅》2009/2/20

  

財政部表示,96711日 公布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


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 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


證書,並充任記帳士。鑑於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


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考試院爰


聲請釋 憲。




司法院今日(98220)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記帳士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


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 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


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故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自98220日起將不得再


依記帳士法 第2條第2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指出,上開司法院解釋公布後,原為記帳及報稅代


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


訓練,其權益不受影響,該部將儘速就後續細節研擬因應措


施,俟確定後立即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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