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如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 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 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如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 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 益。
營利事業交付非即期支票應扣繳之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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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即支票到期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 所載發票日所載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可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例如企業間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給付之利息,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屬出租人之其他所得,承租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事業、執行業務者時,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